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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

2018-01-10 浏览量:135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

    通知起始日期:2018-1-1开始实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使用,自 2018 1 1 日起,从事互联网信息使用的域名应为其依法依规注册所有,个人性质备案域名注册者应为本人,单位性质备案域名注册者应为单位(含公司股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当您的备案信息通过互盟提交至通信管理部门审核后,通信管理部门将进行网站备案域名核验。如您未能通过核验的,根据规定,互盟将无法为您提供接入服务。我们同时也将定期通过备案系统核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域名的状态,对于核查时存在域名不存在、域名过期且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等情形的,我们将按照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为了您能够顺利进行网站备案相关事宜,请您尽快对持有的域名进行相关信息的完善,并符合通知中的规范使用要求。


网站备案域名核验规则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通过网站备案域名核验:

    1.  网站备案域名对应的顶级域为通过国家批复的顶级域名。

    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审批情况公示,请参见工信部网站: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709/n3057722/c4377447/content.html 

    2.  网站备案域名通过国家批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注册管理。

    查询国家批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工信部网站链接: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709/n3057722/c4416816/content.html 

    3.  网站备案域名为已通过实名认证且网站备案域名在域名注册有效期内。以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查询结果显示的时间为准。

    4.  申请备案时填报的备案主体信息应与域名注册人(域名持有者)实名认证信息相符。

    备案分两种性质:

    1.  个人性质备案:备案主体负责人与域名注册人(域名持有者)实名认证信息一致(比对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2.  非个人性质备案:备案主体信息(主办单位名称或主体负责人)与域名注册人(域名持有者)实名认证信息一致(比对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如果域名注册人(域名持有者)实名认证信息与主体负责人信息不一致,可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上传至备案系统(仅部分省份支持)。


备案变更核验域名的情况

变更备案信息适用范围如下: 

1.  变更201811日前备案成功的网站域名备案,核验新增域名。 

2.  变更201811日后备案成功的网站域名备案,需通过网站域名核验。

接入备案

暂不进行网站域名核验

注销主体

不进行网站域名核验。

注销备案后,如果重新提交网站域名备案,需通过备案域名核验。

注销网站

不进行网站域名核验。

注销备案后,如果重新提交网站域名备案,需通过备案域名核验。

取消接入

不进行网站域名核验。

取消接入后,再接入暂不进行网站域名核验。


未通过域名验证的原因

    如果未能通过备案域名核验,可能存在如下一项或多项情况: 

    1.  所注册的域名对应的顶级域名是未通过国家批复的顶级域名。

            解决方法:联系您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核实。

    2.  您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可能是未经国家批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解决方法:联系您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核实。

    3.  您的域名已经超过域名注册有效期。

            解决方法:请联系您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核实,并续费。

    4.  您的域名未完成域名实名信息认证。

            解决方法:请完成域名实名认证,且实名认证信息与备案主办单位或备案主体信息一致。

    5.  您的域名已完成域名实名信息认证,但尚未完成上报和入库。

            解决方法:域名上报及入库预计需约 3 个工作日左右。请在域名实名认证信息入库后,再提交备案申请。

    6.  您的备案主体信息或备案主办单位信息与域名实名信息不符。

            解决方法: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后台进行域名信息更改或提交域名在接入商处备案的时候修改备案主体信息。


        原先是国外注册的域名需要转入我国境内认可的域名注册机构才可以备案(如万网,新网等)

注:本公告内容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

http://www.miit.gov.cn/newweb/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709/n3057714/c5930543/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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